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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安监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2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发生Ⅱ级(重大)事故;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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