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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 物资保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6.4.2 培训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
  (2)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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