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指挥和协调
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非煤矿山Ⅱ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地)政府、有关部门、救护队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局,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4.4.2 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4.5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尾矿库溃坝、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与输送管道爆炸、火灾、爆裂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