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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1.3 市(地)、县(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1.4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1.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非煤矿山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1.4事故分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地)、县(市)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2.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安全监管一处与专家准备、整理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4)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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