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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 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市(地)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
  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挥、协调全省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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