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安监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2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Ⅱ级(重大)事故;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