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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煤矿事故灾难后,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道路被毁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6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有关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储备医疗救治药物,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8 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龙煤集团)协调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成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各市(地)、龙煤集团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5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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