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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级人民政府(龙煤集团)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建立健全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 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救援物资的储备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2.4 救援队伍保障
  各煤炭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状况和装备情况。
  6.2.5 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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