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地)、县(市)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相应准备。
(3)煤矿监管处与专家整理事故情况及相关资料等,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
(4)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煤矿Ⅱ级(重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地)政府、有关部门、救护队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政府(龙煤集团),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