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安监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2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下列煤矿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需要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处置的煤矿事故灾难。
1.4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响应、Ⅱ级(重大)响应、Ⅲ级(较大)响应、Ⅳ级(一般)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