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4部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尾矿库溃坝、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与输送管道爆炸、火灾、爆裂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成立由专业救护队与非煤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9 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1.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 物资保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6.4.2 培训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
  (2)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
  (3)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4)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6.4.3演习
  (1)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模拟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2)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每年演习不得少于一次。
  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6.5 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市(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修订。
  7.1.3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