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 员: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监管一处、安全生产协调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安科中心。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非煤矿山特别重大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办公室
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安全监管一处
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安全生产协调处
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事故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协调有关事宜。
(5)政策法规处
负责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省安科中心
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外网、内网畅通运行;提供非煤矿山相关事故的基础信息与技术资料,辅助技术支持组制定救援处置方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
2.3.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3.2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2)人员抢救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6)物资供应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7)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8)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省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数据库。
(3)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市(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1.2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3 市(地)、县(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1.4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1.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非煤矿山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1.4事故分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地)、县(市)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2.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安全监管一处与专家准备、整理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4)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非煤矿山Ⅱ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地)政府、有关部门、救护队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局,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4.4.2 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4.5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