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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4部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6.2.2 救援物资的储备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2.4 救援队伍保障
  各煤炭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状况和装备情况。
  6.2.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煤矿事故灾难后,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道路被毁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6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有关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储备医疗救治药物,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8 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龙煤集团)协调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成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各市(地)、龙煤集团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5 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Ⅱ级(重大)事故;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 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市(地)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
  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挥、协调全省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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