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6)物资供应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7)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8)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应当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接警与报警
3.2.1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3.2.2 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3 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4 县(市)、市(地)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市(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5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3.2.6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3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煤矿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地)、县(市)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相应准备。
(3)煤矿监管处与专家整理事故情况及相关资料等,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
(4)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煤矿Ⅱ级(重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地)政府、有关部门、救护队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政府(龙煤集团),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4.4.2 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4.5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通特别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区域实施救援。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力量的动员和救援物资的征用。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煤矿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9 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级人民政府(龙煤集团)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建立健全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 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