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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4部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4部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6]167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局制定的《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4部部门预案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 黑龙江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下列煤矿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需要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处置的煤矿事故灾难。
  1.4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响应、Ⅱ级(重大)响应、Ⅲ级(较大)响应、Ⅳ级(一般)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2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煤矿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煤矿兼顾地方小煤矿,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煤矿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应对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
  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重大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煤矿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 员:应急救援办公室、煤矿监管处、安全生产协调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安科中心。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煤矿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办公室
  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省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煤矿监管处
  负责提供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生产协调处
  负责煤矿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事故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的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协调有关事宜。
  (5)政策法规处
  负责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省安科中心
  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外网、内网畅通运行;提供煤矿相关事故的基础信息与技术资料,辅助技术支持组制定救援处置方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
  2.3.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3.2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煤矿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2)人员抢救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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