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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时期完善高等教育发展体制推进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完善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科学、民主理财。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教代会、校务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实行经费预算民主化,增加财经透明度。经费支出预算、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等重大财经活动应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要加强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完善内部分级分类核算、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核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控制人员成本支出,规范高校分配秩序,清理国家规定以外高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坚决制止通过举债、挪用专项经费或违规收费等不合规行为发放各种津贴补贴。要加强对各类科研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市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确保财政经费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完善高校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高校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调整各高校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要强化对高校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高校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组织高校财务审计,切实防范高校财务风险。
  五、建立政府与各高校的双重向责任制,有效化解债务,防范高校财务风险
  市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和切实落实市属公办高校原有债务原则上应在10年内消化的基本要求责任制。市教育、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合理的高校债务总体消化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明确的政府与各高校的债务消化责任制度。各高校2007年提高的各校生均经费增量的30%原则上用于各校债务偿还,其余债务偿还资金从各校学费等收入中解决。有关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合理确定还款年限,制订总体和逐年还款计划,并把每年还款计划编入当年经费支出预算。还款计划经市教育、财政等部门衔接审核后,有关高校要与市政府签订债务化解责任状。对不按计划还款的高校,将市教育、财政部门可依据责任状直接从当年财政拨款或财政专户经费中予以扣减归还。确定债务消化年限后,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本校能力适当提前消化完成。
  建立动态的各高校债务规模调控机制,确保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从严控制学校新增债务。市属高校新增贷款项目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明确还债计划和责任。控制高校盲目负债发展事业、过度扩大基建规模和随意增加人员成本,严禁高校参与对外担保、炒股等违规投资活动。对因高校盲目扩张办学资源或管理不善,造成学校债务额度超出偿还能力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其他后果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经济责任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作出相应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经考核完善责任制成效明显的学校,市教育部门可依据有关文件或责任制给予必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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