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收取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在开具正式发票前应使用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淮北市预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款项结清后,销售方必须为购买方开具《淮北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正式发票和预售发票时一律实行“先税后票”的操作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应在税票上登录开具的发票和房地产预售专用发票号码,发票和房地产预售专用发票上登录税票号码。
第二十九条 预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