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配合地方税务机关采集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涉税信息: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传递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二)市财政部门及时将契税缴纳情况传递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时,及时将土地转让双方、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四)市建设部门及时将建设项目合同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五)市规划部门及时将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传递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传递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信息定期向上述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各管理分局要对纳税人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分户和分项目税源监控台账。税源监控台账必须具有建设项目法人、建设项目规模、建设项目时间、建设项目坐落地点、建设项目土地面积、建筑施工单位名称、建设项目税款缴纳等详细情况。
第三章 建设项目涉税资料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自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分局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所有银行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
(五)项目经理(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六)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复印件;
(七)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建设项目纳税信息发生变更、补充、修改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分局。
第十一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对纳税人发出《涉税事项告知书》,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