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标文件》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招标公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制定。招标时间为国税、地税税控后台系统正式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六、销售、服务与监督管理
(一)中标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未中标的产品不得在我省销售,纳税人也不得选购。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
(二)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商应按照确保24小时内服务响应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立服务网点。税控收款机三包期限为一年,后续服务费用可按年或按次确定收取标准,由用户自愿选择。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生产商和代理商完善服务,及时解决纳税人机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使用,方便纳税人开票和数据申报。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争议,需质量鉴定的,争议双方可向省以上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组织质量鉴定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山东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序列号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在税控收款机推广期间,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国税、地税、财政、质监、信息产业等部门组成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管理。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做好在用税控收款机的过渡和改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宣传工作,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