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广范围和标准
(一)国税系统在商业零售行业(含批零兼营)的纳税人和其他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全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范围和标准为:(1)商业零售行业的所有企业(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和大卖场除外,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2)其他行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3)城区专业市场内所有的个体工商户;(4)城区专业市场以外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的、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5)其他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范围和标准。在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步扩大到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有必要实行税源控管的行业。具体标准为:月营业额5000元(含)以上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四、推广应用步骤
(一)准备阶段。在总结前段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税、地税分别制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同时,对税控收款机的功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税控收款机招标选型的条件。
(二)试点阶段。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完成后,国税、地税以市为单位选择试点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和经验总结。条件较为成熟的市也可不进行试点,直接进入推广阶段。
(三)推广阶段。按照先易后难、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大户后小户的方式,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五、选型招标
(一)我省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招标选型一次进行,同时选定适应国税、地税推广所需税控收款机要求的企业进入山东市场(不多于10家)。
(三)招标选型工作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的招标公司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由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