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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国家清欠政策,尽快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拖欠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强化建设资金审查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持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各项法定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主导项目),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金支付渠道及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周期和可行性研究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

  (二)严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或申请投资计划时,必须按资金来源提交该项目全部概算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资金支付渠道,保证不留缺口。对所有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核准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对于因原承诺资金不到位而发生拖欠的,有关部门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应当同时追究原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认真落实资本金制度。除公益性项目外,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投资项目,要对有关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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