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或出租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上述的私有房屋包括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建住房或者原在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所建、现土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房地产权证的自建住房。
第七条 申购家庭在提出申购时,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
(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三)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无房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购房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到市房管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申购家庭将《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市房管局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购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和媒体、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www.hbfdc.gov.cn)上公示10日;
(四)资格认证:公示10日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
公示期内有异议,有投诉的,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购家庭符合申购条件的,核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经核实申购家庭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用摇号制度,申购家庭凭《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参加公开摇号(摇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通过摇号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认购家庭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7日内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未申请或申请不予同意的,所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如仍需申购,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