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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救援总结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2.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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