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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4.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4.2 指挥与协调
  进入Ⅱ级或Ⅱ级以上响应后,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驻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其总部报告,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较大、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事发地的市(地)、县(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省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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