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需要支援的项目。
3.3 预警行动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或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市(地)、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