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市(地)、县(市)级机构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市(地)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接警与报警
3.2.1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2.2 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3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