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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应急委发[2006]1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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