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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县)区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县)区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县)、区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九日

   无锡市市(县)、区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建立市(县)、区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林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耕地易地调剂补充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县)、区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作为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责任目标。
  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一年初与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第一个规划期为4年(2007-2010),从2011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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