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各项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建立健全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和治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区自查自纠为主,市里抽查、督查、稽查为辅。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7日-2005年9月底)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学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氛围,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10月)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县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