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九)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县、区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 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经委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及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三) 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探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