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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地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由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六)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煤炭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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