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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属于三类行业的,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二档到0.8%;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到1.3%;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到1.9%;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二档到2.4%;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1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三档到3.0%;收支比例为21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四档到3.6%。
  (四)做好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工作
  各地社保机构应比对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尽快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在2007年3月底前,全市各级社保机构应完成上述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将应征工伤保险费数据汇总后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
  (五)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
  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社保机构要如实为上述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宣传、监督和检查。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劳动保障年审和执法检查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强化基础管理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工伤认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和工伤待遇结算等业务,通过优化流程,强化管理,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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