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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2007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许可证动态监管。通过采取“回头看”措施,严格复查取证矿山的相关证照和相关条件,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工商执照过期失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的矿山,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提高非煤矿山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改、扩建设项目。一是协调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最低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机械化程度低、人工作业、不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采石场。二是对新建项目严格把关,在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出让前,进行现场勘查。不再批准建设位于重要铁(公)路沿线、居民点、重要工业设施附近,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严格审查在主要河流下和水库附近的矿山,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凡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加强采掘施工企业的监管,对外省进入我省从事采掘施工的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四)切实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地下矿山大面积采空区、有突涌水可能的矿井的调查,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实施重点监控。将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作为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标准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
  (五)切实做好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在露天矿山强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新建采石矿山不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积极推进高陡边坡、排土场与尾矿库失稳监测预警技术,在地下矿山推广设置应急密闭避难室技术,强制实行机械通风,坚决取缔自然通风、独眼井、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技术和使用私制炸药采矿。
  (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力争不突破控制指标。严格执行死亡1人停产3个月,死亡2人停产6个月,死亡3人加重处罚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认真做好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各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积极落实推进,对达标企业进行严格考评。全年计划完成3-5个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申报,30个二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100个以上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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