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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民族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要做到逐年提高,并随着财力增长尽快达到省规定水平。此项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解决。同时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贫困生都享受到“两免一补”。
  结合全省实施的“校校通”工程,优先加快少数民族学校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的发展,以此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快速发展。要投入专项经费,组织专门人员,开发适应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软件、各科教学课件素材库,把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光盘、录像等手段运用于民族教育。扶持各级民族学校适当建设校园网或局域网,并培养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民族中小学语音教室或计算机教室的建设。民族中小学要逐步建成每生0.2台计算机的专用教室。
  民族学校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挖掘自身潜力,勤俭节约,多渠道创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育部门要继续实行激励机制,开展“赛汗杯”评比活动。
  (三)保证编制,确保民族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认真贯彻落实辽政发[1982]53号、辽政发[2005]9号、辽政办发[2002]98号、辽教民字[1985]1号文件中关于民族教育的编制政策,确保民族语文教学班(复式班)的开设,并保证民族语文教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注重在教育部门领导班子中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主管民族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有一名局长分管民族教育工作。市教育局设立民族教育科,配备专职少数民族干部和人员,具体负责和管理全市民族教育工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彰武县教育局要设立民族教育股,各区教育局要配备专职少数民族干部,具体负责和管理民族教育工作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各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工作需要,要配备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的专职校长、主任、教研员,综合管理本乡镇的民族教育工作。
  加强教师进修学院、教师进修学校民族教育研训工作,配齐各学科教研员,形成教学业务指导上下统一、协调配合的教研网络。
  (四)加强民族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长期培养和短期培训等方式提高民族教师整体素质。结合新课程改革,强化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造就一支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学技能一流的民族教师队伍。
  采取改善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等措施解决民族学校师资外流问题,稳定教师队伍,并吸引优秀人才到民族学校任教。要保证民族语文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民族语文教学业务上。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向民族学校倾斜;进行考核时,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言进行讲课答辩。蒙古语文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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