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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3.从彰武县民族教育的分布和办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和完善彰武县蒙古族中学,辐射彰武县东部乡镇的蒙古族学生。建成大冷九年制的蒙古族寄宿制学校,辐射彰武县西部乡镇的蒙古族学生。巩固提高全县民族教育教学质量。
  (九)加快发展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大力扶持农村民族中小学,不断使农村广大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优质教育。
  四、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我市民族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民族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畴,定期开展民族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对各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新建和撤并民族学校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族学校校长由主体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各级政府要表彰和大力鼓励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市政府定期对民族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民族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发[2002]14号和辽政发[2005]9号文件要求,共同推进民族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督导评估责任;计划部门要将发展民族教育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根据需要统筹各项资金的安排;财政部门要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人事部门支持和指导民族学校作好人事制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民族学校减免城乡建设相关税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民族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民族学校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民委、扶贫办落实项目资金时重点向民族地区、民族学校倾斜;物价、科技、文化、司法、卫生、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指导与政策支持。
  (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民族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民族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经费40万元,并根据财力增长逐年有所增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和彰武县政府根据民族教育工作任务,专项经费额度自定。各区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不得低于2万元。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研活动;补充由于民族教育发展而产生的特殊软、硬件建设的不足等。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在我市,国家和省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国家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辽宁省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辽宁省高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工程”、“辽宁省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要重点向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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