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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1.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面积×3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2.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按工程总面积×2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3.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总人工费的20%(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统一到市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收据。
  (四)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拖欠工程款或人工费所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用于支付无故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可从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经使用后的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要在1个月内,按规定及时补足缺失的金额。
  (六)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七)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查或处理后,将全部或剩余工资保证金的本息一次性返还。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设、房产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用人单位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按月如实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
  (五)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要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需的资料和证明。
  (六)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1.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3.支付工资低于阜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
  4.延时劳动,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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