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建设领域的开发(建设)行为及劳动用工行为
(一)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对于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1.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阜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要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