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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察厅2007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吉林省监察厅2007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吉监发[2007]4号)


  根据省纪委第八次全会和监察部关于2007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制定2007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一、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关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1、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等方面的案件;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对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土地,对以各种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严肃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2、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监管。继续会同环保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化工、造纸、粮食深加工等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突出的,采取挂牌督办措施,督促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强监管,限期治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导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对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有关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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