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要求
1.预算单位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做到三个结合: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支出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
2.因为部门预算涉及部门的经济利益,因而主管部门必须负起责任。主管部门在预算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确保资产清查的真实、准确,确保本部门内的预算单位在6月15日前把清查报表报到市财政局。
3.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市财政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时,由被查单位支付核查费。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市直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从2006年5月份开始到9月末结束。清查时点统一规定为2005年12月31日。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5月份前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市本级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具体安排布置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及领导要求,公布工作方案、办法。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1.预算单位自清。5月10日至5月25日,各预算单位按方案要求对本单位的各项财产进行认真清查,填制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和写出自清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复查。5月26日至6月10日,主管部门在预算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系统内所属单位自清情况进行复查,复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清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清查报表分析把关,认为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名章上报给市财政局。
3.抽查验收。6月20日至7月20日,由市财政局组织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面不低于全部预算单位的10%。对抽查不合格或走过场,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预算单位,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重新清查,所需费用由被查单位承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款,由财政从该单位经费指标中扣缴。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1.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在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全部上报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各项数据进行审核,在审定认定后给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