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预算外资金的清理要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及其他收入进行认真清理,并与收费批准文件核对,核实已交财政专户、未交财政专户和可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四)财产核实:在对预算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对清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账务处理,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情况。
1.清产核资中预算单位的财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金)、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账的处理等,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2.预算单位对于在清产核资中因产权关系改变需增加或减少的资产,以及清理出的账外资产,可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入账,并在财产核实申报报告中说明,待财政部门批复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3.对于所有权关系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留待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预算单位对属于应在财产核实申报报告中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财政部门的财产核实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五)建章建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报表的项目分析填列,要做到不重不漏,重点是财产核实上。对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本要求
(一)组织领导
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委、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市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预算科,并负责有关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各业务科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市财政局业务科建立工作联系;各预算单位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财务等相关机构人员,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及上报的及时性负责,确保在6月15日前将报表报给市财政局。基层单位一式4份(本单位1份、主管部门1份、市财政局预算科和业务科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