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预算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市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预算单位需按市划拨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先行清理登记,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按市制定的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对预算单位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理登记;对预算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事业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预算单位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都要分类清查登记。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账面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1)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4)对已列入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5)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并由各单位列出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管理。
(6)对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财产,由本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只对其进行价值量汇总上报。
对清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2.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
现金 要清查预算单位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各种存款 要清查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