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与抽检,基本完成综合审查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大对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查处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禽流感疫苗市场,坚决杜绝非法疫苗的使用,确保动物防疫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市外畜禽调入的准调监管和“四证一目标”的查验工作。
(四)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大对饲养场(户)染疫和病死畜禽的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对于销售病死畜禽的饲养场(户)在全市进行曝光,并列入采购禁地通报全市,从源头上解决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的问题。
(五)由市贸易发展局负责,市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行农村屠工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牲畜屠宰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加快全市品牌肉类产品的培育,扩大品牌猪肉市场占有率。
(六)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贸易发展局、农业局、卫生局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城区市场、农村集镇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肉品销售的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索证索票制度,巩固和发展猪肉产销全程监控,加强入市禽类产品查证验脚环工作,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含禽类产品)上市销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禽类集中屠宰。市农业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上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由市质监局、工商局负责,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市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市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全面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产品,予以封存并销毁,追查源头,查清去向,依法追究有关业主和经销商的责任,依法打击和查处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和肉品冷藏企业储藏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的不法行为。
(八)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宾馆、酒店、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食堂,风景区、旅游点及农村、城乡结合部饮食场所用肉的监督检查,落实原辅材料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各项制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私宰肉、腐败变质肉品的用肉单位,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全市曝光。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市农业局承办,市卫生局、粮食局、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上市蔬菜重金属残留抽检超标率、上市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主产区茶叶生产环节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