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保障公民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药及相关行业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销售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经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疾病控制机构可以承担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一)有含健康检查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
(二)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有主治医师、主管技师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