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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

  对投资新办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注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法定最低限额标准收取工商注册费用。

  第七条 市、县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扶持额度。

  第八条 市、县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下列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以及与大企业配套协作;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项目和实施清洁生产;

  (八)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事项。

  第九条 对本市纳税数额较高和年度纳税增长幅度较大的中小企业,市人民政府每年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机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较多的金融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扩大授信、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不断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 鼓励多渠道筹资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市、县财政应当不断加大对担保资本金的注入,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对上市中小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环保审批、注册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鼓励、引导融资租赁业和典当业健康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和典当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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