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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邯郸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对创业辅导基地兴建标准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开展创业辅导服务的,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承租标准厂房,两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构建全市厂房租赁信息平台,鼓励发展工业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供地力度,为无力单独占地建厂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中小企业使用存量土地,凡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调整租金。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领办、创办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

  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允许中小企业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的城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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