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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提供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因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结更换手续后,核发新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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