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管处)联系。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