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1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20号)的要求,现就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简称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调整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环线内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确定的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
二、外环线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底商等房屋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不低于基准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地价的30%。
三、外环线内国有土地租赁项目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基准地价的1%,调整为基准地价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