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鼓励引进外地劳动力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奖励组织输入外地劳务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67号)规定,兑现落实奖励成批输入劳动力政策措施,加强与外地的劳务合作,健全引进劳动力的长效机制,为加快我市发展提供劳动力保障。
1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省、市属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18.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19.调整充实各级“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20.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实施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21.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2.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23.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开设经常性的咨询服务电话,解释答复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问题。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