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要聘用专门的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14.失业调控政策。
(1)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深入宣传政策,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或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3)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15.社会保障政策。
(1)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既要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也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2)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工作。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完善“五险合一、地税代征”社会保险费征缴新体制,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加社会保险范围,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